申请执行人游含汀,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文荣,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夜飞,男,1975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含汀与被执行人李文荣、刘夜飞【(2013)汀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除被执行人李文荣、李夜飞的工资收入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荣、刘夜飞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95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