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清芳,女,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书良,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芳与被执行人钟书良(2013)汀民初字第29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7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
书记员:陈仰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