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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姚智仁与被执行人廖洪江、石英、元华、常德市佛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德市蓝血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2013)武执字第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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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智仁。被执行人廖洪江。被执行人石英。被执行人元华。被执行人常德市佛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朝辉。被执行人常德市蓝血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洪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洪江、石英、元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军审判员:高俊审判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