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智仁。被执行人廖洪江。被执行人石英。被执行人元华。被执行人常德市佛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朝辉。被执行人常德市蓝血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洪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洪江、石英、元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军审判员:高俊审判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