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仁连。被执行人杨春发。
申请执行人黄仁连与被执行人杨春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杨春发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黄仁连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春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黄仁连名下位于常德市德山开发区老码头居委会新4栋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为鉴证0038204,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国用(2002)字第房改房50713号)所设定的他项权人为杨春发的抵押登记。该房屋在本案所设定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中鑫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