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闽泽。被执行人罗宗为。被执行人陈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罗宗为、陈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宗为、陈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