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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显辉与被执行人李纯保、李化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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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显辉。被执行人李纯保。被执行人李化彪。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显辉与被执行人李纯保、李化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纯保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德苑小区的房屋一套(证号为监证字第0105971号)。经本院组织协商,双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10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纯保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德苑小区的房屋一套(证号为监证字第010597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鹏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