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可立。被执行人李红君。被执行人莫兰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君、莫兰芬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高俊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