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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䅳于申请执行人熊文华与被执行人丁碧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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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文华。被执行人丁碧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丁碧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碧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盛辉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