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银斋。被执行人朱新民。被执行人周三华。被执行人周明英。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明英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邓二喜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朱银斋。被执行人朱新民。被执行人周三华。被执行人周明英。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明英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邓二喜
书记员:朱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