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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银斋与被执行人周三华、朱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2011)武执字第4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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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银斋。被执行人朱新民。被执行人周三华。被执行人周明英。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明英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邓二喜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