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新芝。委托代理人彭国军。被执行人顾明。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顾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水榭花城北城1栋2单元3003室[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39246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11)商第4045号、面积为243.7平方米]一套,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丁新芝借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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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新芝。委托代理人彭国军。被执行人顾明。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顾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水榭花城北城1栋2单元3003室[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39246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11)商第4045号、面积为243.7平方米]一套,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丁新芝借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