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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䅳于申请执行人梅其德与被执行人钟春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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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梅其德。被执行人钟春桃。

根据申请执行人梅其德的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春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钟春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00元(执行案款10000元+执行费10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春桃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中鑫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