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文珍。被执行人蒋刚辉。被执行人廖美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1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3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3)武民保字第0028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申请人蒋刚辉、廖美群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刚辉、廖美群的银行存款30万元及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蒋刚辉名下位于长沙市的房屋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周文珍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盛辉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