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干龙,男。被执行人徐永清,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永清的银行存款150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袁金平
代理书记员:袁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