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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干龙与徐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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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干龙,男。被执行人徐永清,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永清的银行存款150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袁金平

代理书记员:袁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