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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园与被执行人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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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园。被执行人顾明。

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武民保字第00083号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顾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水榭花城1号楼3003号、跃03号(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39246号)的房产,现因上述房产已被依法变卖用于清偿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顾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水榭花城北城1号楼3003号、跃03号(产权证号为常房权监证字第033924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军审判员:高俊审判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