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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诗东与被执行人杨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2013)武执字第00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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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诗东被执行人杨南

申请执行人陈诗东与被执行人杨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杨南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诗东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139元(执行案款25415元+诉讼费436元+执行费288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南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中鑫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