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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罗泽凡与被执行人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2013)武执字第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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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泽凡。被执行人胡建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建国的银行存款9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汪俊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