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昌元。被执行人付大忠。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大忠、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军审判员:高俊审判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