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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昌元与被执行人付大忠、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2013)武执字第00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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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昌元。被执行人付大忠。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大忠、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军审判员:高俊审判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