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乃轩,男,1956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家文,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蔡方先,男,1958年7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乃轩与被执行人钟家文、蔡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95000元,剩余本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李国平代理审判员:邱日鑫
代理书记员:王腾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