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繁源,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金星,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李英,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曾繁源与被执行人林金星、林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05500元及利息,保全申请费2020元,现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李国平代理审判员:邱日鑫
代理书记员:王腾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