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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赖晓庆与李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汀执行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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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赖晓庆,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李文荣,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晓庆与被执行人李文荣【(2013)汀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中已扣除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0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