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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游含汀与李文荣、刘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2014)汀执行字第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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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游含汀,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文荣,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夜飞,男,1975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汀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刘夜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张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