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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修兴琏与付志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汀执行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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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修兴琏,男,194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付志隆,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兴琏与被执行人付志隆(2013)汀民初字第23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

书记员:陈仰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