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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国菊与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利川执字第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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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国菊,女,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牟峰,男,生于1972年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利川市电力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利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牟峰系利川市电力公司职工,每月有实发工资收入28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牟峰在利川市电力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广郊审判员:向仁才审判员:李修贵

书记员:朱家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