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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向玲与石敏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新执行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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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向玲,女,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石敏隆,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向玲与被执行人石敏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敏隆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和平路文苑新村二期C-501室的房产,该房产经本院委托评估拍卖,买受人廖志松以7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分配,申请人董向玲分得22008元。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执行字第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越审判员:林爱芸审判员:蓝大川

书记员:李锋(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