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之来。被执行人:王均亮。
宣之来诉王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杭下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王均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均亮的银行存款194225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利峰
书记员:孙文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