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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宣之来与王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杭下执民字第2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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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宣之来。被执行人:王均亮。

宣之来诉王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杭下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王均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均亮的银行存款194225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利峰

书记员:孙文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