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滕英,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家富,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2)慈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依法委托张家界信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周家富所有的在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有国有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3)字第470058号)。2013年12月13日买受人孙凯以1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周家富所有的在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有国有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3)字第47005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孙凯所有。二、买受人孙凯可持本裁定到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文华审判员:唐希和审判员:陈龙
代理书记员:王君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