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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付维军与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明恢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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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维军,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钱玉兵,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1)明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钱玉兵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6700元并负担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钱玉兵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八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钱玉兵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张八岭支行存款7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悝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