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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傅伟根与陈小忠、浙江福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绍越执民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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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伟根。被执行人陈小忠。被执行人浙江福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法定代表人张卫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忠,总经理。

原告傅伟根与被告陈小忠、浙江福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虞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3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陈小忠、浙江福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虞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傅伟根人民币3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陈小忠、浙江福德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虞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故原告傅伟根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虞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等,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傅伟根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初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审判员:王幼元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王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