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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文大与施永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绍越执民字第3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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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文大。被执行人施永根。

原告张文大与被告施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44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施永根应支付给原告张文大人民币1128000元及利息。因被告施永根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张文大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施永根长期外出,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施永根现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34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志明审判员:王幼元审判员:盛亚

书记员: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