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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正庆与张新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绍越执民字第3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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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正庆。被执行人张新夫。

原告王正庆与被告张新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张新夫应付原告王正庆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张新夫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故原告王正庆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正庆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35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审判员:董建敏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王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