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楼继红。被执行人陈智伟。
原告楼继红与被告陈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2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陈智伟应付原告楼继红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陈智伟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故原告楼继红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智伟所在公司浙江华汇工程设计院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分红、奖金等类似财产及其工资每月5000元。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3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审判员:董建敏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王文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