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剑伟。被执行人徐国根。被执行人陈卫潮。被执行人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张慧,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剑强。
原告孟剑伟诉被告徐国根、陈卫潮、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袁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徐国根、陈卫潮、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袁剑强应付原告孟剑伟人民币2000000元及诉讼费、利息等。因被告徐国根、陈卫潮、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袁剑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孟剑伟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国根名下浙D×××**汽车、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名下浙D×××**、浙D×××**车辆,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陈卫潮名下浙D×××**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经查,原审案件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国根名下昆仑商务中心共有产1幢401、405室、胜利东路397号房产,袁剑强名下保佑桥直街141号5幢601室、盛世名苑8幢1103室,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陶堰镇权证号为陶堰字第00××74号房产及权证号为12011010000003土地、柯桥龙华置业花园权证号为柯桥69195号房产、均暂无法处置。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剑伟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徐国根、陈卫潮、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袁剑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3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审判员:董建敏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程国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