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芝娟。被执行人马兴娟。被执行人钟国强。
申请执行人张芝娟与被执行人马兴娟、钟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钟国强所有的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日月花园2幢931室的价值进行评估,依据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绍博司评(2013)091号评估报告书,司法处置价为228万元。2013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财产,第一次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同年11月6日本院再次委托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产,买收人戴洪萍以人民币2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国强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日月花园2-9-31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钟国强所有的坐落于绍兴市日月花园2-9-31房产归买收人戴洪萍所有(330602197809150542)。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戴洪萍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戴洪萍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志明审判员:王幼元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柴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