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卓涌。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谢建华。被执行人王骅。
原告程卓涌与被告陈军、陈华、谢建华、王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2)绍越商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2年9月7日查封了被告陈华名下的位于水木清华17幢602室的房产及附属阁楼、自行车库(产权证号F00001460**)。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华自愿由本院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华名下的位于水木清华17幢602室的房产及附属阁楼、自行车库[以绍兴市平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平准估字(2013)第18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丰审判员:黄文松审判员:董建敏
书记员:蒋维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