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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卓涌与陈军、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绍越执民字第16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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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卓涌。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谢建华。被执行人王骅。

原告程卓涌与被告陈军、陈华、谢建华、王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2)绍越商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2年9月7日查封了被告陈华名下的位于水木清华17幢602室的房产及附属阁楼、自行车库(产权证号F00001460**)。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华自愿由本院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华名下的位于水木清华17幢602室的房产及附属阁楼、自行车库[以绍兴市平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平准估字(2013)第18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丰审判员:黄文松审判员:董建敏

书记员:蒋维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