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水琳。被执行人何建正。
原告周水琳与被告何建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何建正应支付给原告周水琳94960元及利息。因被告何建正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周水琳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建正债务较多,查找无着;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有抵押,另案正在处置中;现向辖区内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何建正现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4日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36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志明审判员:王幼元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