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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喻金城申请执行任长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当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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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喻金城。被执行人:任长保。

申请执行人喻金城与被执行人任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金城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长保给付欠款2829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长保于2014年1月14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诉讼费和执行费由任长保负担,于2014年1月14日前一并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之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同海审判员:刘民俊审判员:唐春华

书记员:王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