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喻金城。被执行人:任长保。
申请执行人喻金城与被执行人任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金城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长保给付欠款2829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长保于2014年1月14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诉讼费和执行费由任长保负担,于2014年1月14日前一并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之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同海审判员:刘民俊审判员:唐春华
书记员:王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