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迎春,女,生于1968年1月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被执行人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祥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国俊在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20000元,用于清偿所欠申请人叶迎春的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成章审判员:王广郊审判员:向仁才
书记员:朱家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