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南通润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30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通润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法定代表人陈钦模,经理。申请执行人润宏房地产(如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 法定代表人金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丰。被执行人冒建军。关于南通润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宏房地产(如皋)有限公司、金丰与冒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2016、2018、2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督促程序执行,并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0000元,执行费8800元(未预缴)。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高田(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冒建军之妻黄凤与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百花苑204幢505室房屋一套。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书面同意程序终结,并表示需要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蒋晓荣执行员豆煦

书记员:许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