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玉珍,女,1942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告张成龙,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委托代理人蔡廷一,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冯玉珍与被执行人张成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张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冯玉珍违约金5万元。诉讼费5800元由原告承担4800负担,由被告张成龙负担1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5万元,负担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纯波
书记员:王立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