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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军与杨军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4)嘉城执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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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杨军红。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军红给付违章罚款1000元,并承担机动车违章罚分12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军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查找到杨军红本人的驾驶证原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忠审判员:师玉文代理审判员:陶国江

书记员:张铭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