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杨军红。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军红给付违章罚款1000元,并承担机动车违章罚分12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军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查找到杨军红本人的驾驶证原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忠审判员:师玉文代理审判员:陶国江
书记员:张铭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