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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阳市飞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常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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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阳市飞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常喜,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飞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常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644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朱常喜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常波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