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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锦恒、陈锡亮与深圳市黄金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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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锦恒,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陈锡亮,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黄金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

担保人佘亚伟,男,汉族,XXXXX,户籍地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

上述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佘亚伟自愿为深圳市黄金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担保人佘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