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锦恒,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陈锡亮,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黄金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
担保人佘亚伟,男,汉族,XXXXX,户籍地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
上述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佘亚伟自愿为深圳市黄金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担保人佘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