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焱,男。被执行人李书华,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长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书华给付欠款54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书华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书华的两个账户,冻结限额为54780元,若余额不足,冻结至限额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斌审判员:赵勇审判员:田礼民
书记员:晏式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