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龙与刘元生、刘雪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长阳执字第000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委托代理人杨宏波,男。被执行人刘元生,男。被执行人刘雪云,女,系被执行人刘元生之妻。

终结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丰审判员:赵勇审判员:田礼民

书记员:晏式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