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委托代理人杨宏波,男。被执行人刘元生,男。被执行人刘雪云,女,系被执行人刘元生之妻。
终结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丰审判员:赵勇审判员:田礼民
书记员:晏式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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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委托代理人杨宏波,男。被执行人刘元生,男。被执行人刘雪云,女,系被执行人刘元生之妻。
终结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丰审判员:赵勇审判员:田礼民
书记员:晏式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