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东源北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北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东源北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北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2012)甬北民初字第1095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邱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