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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炜与杭州双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北执民字第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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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炜。被执行人:杭州双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阅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炜与被执行人杭州双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甬北商初字第118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双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有执行标的物被余杭法院查封,已多次同余杭法院沟通,由于案件复杂,暂时无法处理,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9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