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炜。被执行人:杭州双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阅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炜与被执行人杭州双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甬北商初字第118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双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有执行标的物被余杭法院查封,已多次同余杭法院沟通,由于案件复杂,暂时无法处理,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9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