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张XX。
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张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XX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X于2013年2月5日按要求交纳了全部案款。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