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绍宾,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金波。
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许金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金波名下银行存款1120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