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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张坤申请执行程友福、宫纪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7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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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张坤,男。委托代理人许玉梅,女。被执行人程友福,男。被执行人宫纪元,男。

一、(2013)鸡冠执字第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公告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梁大钢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朱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