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汉明,男,生于1954年4月9日,蒙古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委托代理人朱贤军,利川市建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应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祖荣,谋道国土资源所所长。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向元珍,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108136830. 委托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谭汉明诉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谭汉明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汉明承担。
审判长:姚志全审判员:张文齐人民陪审员:陈宗好
书记员:陈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